服務對象
1 具有相關精神疾病診斷。
2 精神狀態穩定,且無自傷傷人之虞。
3 無影響參與復健活動之生理疾病。
4 願意持續接受精神科門診治療。
5 具復健動機,能執行復建計畫或外出工作。
6 願意配合生活公約與康復之家相關規定。